6 野生植物采集
6.1 野生植物采集区域应边界清晰,并处于稳定和可持续的生产状态。
6.2 野生植物采集区应是在采集之前的36个月内没有受到任何禁用物质污染的地区。
6.3 野生植物采集区应保持有效的缓冲带。
6.4 采集活动不应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或对动植物物种造成威胁,采集量不应超过生态系统可持续生产的产量。
6.5 应制定和提交有机野生植物采集区可持续生产的管理方案。
6.6 野生植物采集后的处理应符合5.10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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