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植物生产
5.1 转换期
5.1.1 一年生植物的转换期至少为播种前的24个月,草场和多年生饲料作物的转换期至少为有机饲料收获前的24个月,饲料作物以外的其他多年生植物的转换期至少为收获前的36个月。转换期内应按照本标准的要求进行管理。
5.1.2 新开垦的、撂荒36个月以上的或有充分证据证明36个月以上未使用本标准禁用物质的地块,也应经过至少12个月的转换期。
5.1.3 可延长本标准禁用物质污染的地块的转换期。
5.1.4 处于转换期的地块,如果使用了有机生产中禁止使用的物质,应重新开始转换。当地块使用的禁用物质是当地政府机构为处理某种病害或虫害而强制使用时,可以缩短5.1.1规定的转换期,但应关注施用产品中禁用物质的降解情况,确保在转换期结束之前,土壤中或多年生作物体内的残留达到非显著水平,所收获产品不应作为有机产品或有机转换产品销售。
5.1.5 野生植物采集、食用菌栽培(土培和覆土栽培除外)、芽苗菜生产可以免除转换期。
5.2 平行生产
5.2.1 在同一个生产单元中可同时生产易于区分的有机和非有机植物,但该单元的有机和非有机生产部分(包括地块、生产设施和工具)应能够完全分开,并能够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与非有机产品混杂和被禁用物质污染。
5.2.2 在同一生产单元内,一年生植物不应存在平行生产。
5.2.3 在同一生产单元内,多年生植物不应存在平行生产,除非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生产者应制定有机转换计划,计划中应承诺在可能的最短时间内开始对同一单元中相关非有机生产区域实施转换,该时间最多不能超过5年;
b)采取适当的措施以保证从有机和非有机生产区域收获的产品能够得到严格分离。
5.3 产地环境要求
有机生产需要在适宜的环境条件下进行。有机生产基地应远离城区、工矿区、交通主干线、工业污染源、生活垃圾场等。
产地的环境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a)土壤环境质量符合 GB 15618 中的二级标准;
b)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符合 GB 5084 的规定;
c)环境空气质量符合 GB 3095 中二级标准和 GB 9137 的规定。
5.4 缓冲带
应对有机生产区域受到邻近常规生产 区域污染的风险进行分析。在存在风险的情况下,则应在有机和常规生产区域之间设置有效的缓冲带或物理屏障,以防止有机生产地块受到污染。缓冲带上种植的植物不能认证为有机产品。
5.5 种子和植物繁殖材料
5.5.1 应选择适应当地的土壤和气候条件、抗病虫的植物种类及品种。在品种的选择上应充分考虑保护植物的遗传多样性。
5.5.2 应选择有机种子或植物繁殖材料。当从市场上无法获得有机种子或植物繁殖材料时,可选用未经禁止使用物质处理过的常规种子或植物繁殖材料,并制定和实施获得有机种子和植物繁殖材料的计划。
5.5.3 应采取有机生产方式培育一年生植物的种苗。
5.5.4 不应使用经禁用物质和方法处理过的种子和植物繁殖材料。
5.6 栽培
5.6.1 一年生植物应进行三种以上作物轮作,一年种植多季水稻的地区可以采取两种作物轮作,冬季休耕的地区可不进行轮作。轮作植物包括但不限于种植豆科植物、绿肥、覆盖植物等。
5.6.2 宜通过间套作等方式增加生物多样性、提高土壤肥力、增强有机植物的抗病能力。
5.6.3 应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合理的灌溉方式(如:滴灌、喷灌、渗灌等)。
5.7 土肥管理
5.7.1 应通过适当的耕作与栽培措施维持和提高土壤肥力,包括:
a)回收、再生和补充土壤有机质和养分来补充因植物收获而从土壤带走的有机质和土壤养分;
b)采用种植豆科植物、免耕或土地休闲等措施进行土壤肥力的恢复。
5.7.2 当5.7.1描述的措施无法满足植物生长需求时,可施用有机肥以维持和提高土壤的肥力、营养平衡和土壤生物活性,同时应避免过度施用有机肥,造成环境污染。应优先使用本单元或其他有机生产单元的有机肥。如外购肥料,应经认证机构许可后使用。
5.7.3 不应在叶菜类、块茎类和块根类植物上施用人粪尿;在其他植物上需要使用时,应进行充分腐熟和无害化处理,并不得与植物食用部分接触。
5.7.4 可使用溶解性小的天然矿物肥料,但不得将此类肥料作为系统中营养循环的替代物。矿物肥料只能作为长效肥料并保持其天然组份,不应采用化学处理提高其溶解性。不应使用矿物氮肥。
5.7.5 可使用生物肥料;为使堆肥充分腐熟,可在堆制过程中添加来自于自然界的微生物,但不应使用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
5.7.6 有机植物生产中允许使用的土壤培肥和改良物质见表A.1
5.8 病虫草害防治
5.8.1 病虫草害防治的基本原则应从农业生态系统出发,综合运用各种防治措施,创造不利于病虫草害孳生和有利于各类天敌繁衍的环境条件,保持农业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生物多样化,减少各类病虫草害所造成的损失。应优先采用农业措施,通过选用抗病抗虫品种、非化学药剂种子处理、培育壮苗、加强栽培管理、中耕除草、耕翻晒垡、清洁田园、轮作倒茬、间作套种等一系列措施起到防治病虫草害的作用。还应尽量利用灯光、色彩诱杀害虫,机械捕捉害虫,机械或人工除草等措施,防治病虫草害。
5.8.2 5.8.1中提及的方法不能有效控制病虫草害时,可使用表A.2所列出的植物保护产品。
5.9 其他植物生产
5.9.1 设施栽培
5.9.1.1 应使用土壤或基质进行植物生产,不应通过营养液栽培的方式生产。不应使用禁用物质处理设施农业的建筑材料和栽培容器。转换期应符合5.1的要求。
5.9.1.2 应使用表A.1列出的有机植物生产中允许使用的土壤培肥和改良物质作为基质,不应含有禁用的物质。
使用动物粪肥作为养分的来源时应堆制。可使用表A.1列出的物质作为辅助肥源。可使用加热气体或水的方法取得辅助热源,也可以使用辅助光源。
5.9.1.3 可采用以下措施和方法:
a)使用表A.1列出的土壤培肥和改良物质作为辅助肥源;
b)使用火焰、发酵、制作堆肥和使用压缩气体提高二氧化碳浓度;
c)使用蒸汽和表A.3列出的清洁剂和消毒剂对栽培容器进行清洁和消毒;
d)通过控制温度和光照或使用天然植物生长调节剂调节生长和发育。
5.9.1.4 应采用土壤再生和循环使用措施。在生产过程中,可采用以下方法替代轮作:
a)与抗病植株的嫁接栽培;
b)夏季和冬季耕翻晒垡;
c)通过施用可生物降解的植物覆盖物(如:作物秸秆和干草)来使土壤再生;
d)部分或全部更换温室土壤,但被替换的土壤应再用于其他的植物生产活动。
5.9.1.5 在可能的情况下,应使用可回收或循环使用的栽培容器。
5.9.2 芽苗菜生产
5.9.2.1 应使用有机生产的种子生产芽苗菜。
5.9.2.2 生产用水水质应符合GB 5749。
5.9.2.3 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病虫害,可使用蒸汽和表A.3列出的清洁剂和消毒剂对培养容器和生产场地进行清洁和消毒。
5.10 分选、清洗及其他收获后处理
5.10.1 植物收获后在场的清洁、分拣、脱粒、脱壳、切割、保鲜、干燥等简单加工过程应采用物理、生物的方法,不应使用GB/T 19630.2-2011附录A以外的化学物质进行处理。
5.10.2 用于处理非有机植物的设备应在处理有机植物前清理干净。对不易清理的处理设备可采取冲顶措施。
5.10.3 产品和设备器具应保证清洁,不得对产品造成污染。
5.10.4 如使用清洁剂或消毒剂清洁设备设施时,应避免对产品的污染。
5.10.5 收获后处理过程中的有害生物防治,应遵守GB/T 19630.2-2011中4.2.3的规定。
5.11 污染控制
5.11.1 应采取措施防止常规农田的水渗透或漫入有机地块。
5.11.2 应避免因施用外部来源的肥料造成禁用物质对有机生产的污染。
5.11.3 常规农业系统中的设备在用于有机生产前,应采取清洁措施,避免常规产品混杂和禁用物质污染。
5.11.4 在使用保护性的建筑覆盖物、塑料薄膜、防虫网时,不应使用聚氯类产品,宜选择聚乙烯、聚丙烯或聚碳酸酯类产品,并且使用后应从土壤中清除,不应焚烧。
5.12 水土保持和生物多样性保护
5.12.1 应采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土壤沙化和盐碱化。应充分考虑土壤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5.12.2 应采取措施,保护天敌及其栖息地。
5.12.3 应充分利用作物秸秆,不应焚烧处理,除非因控制病虫害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