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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产品国家标准GB/T 19630.1-2011 第1部分:生产-食用菌栽培

7 食用菌栽培

7.1 与常规农田邻近的食用菌栽培区应设置缓冲带或物理屏障,以避免禁用物质的影响。水源水质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

7.2 应采用有机菌种。如无法获取有机来源的菌种,可以使用未被禁用物质处理的非有机菌种。

7.3 应使用天然材料或有机生产的基质,并可添加以下辅料:

  a)来自有机生产的农家肥和畜禽粪便;当无法得到有机生产的农家肥和动物粪便时,可使用表A.1土壤培肥和改良物质中规定的物质,但不应超过基质总干重的25%,且不应含有人粪尿或集约化养殖场的畜禽粪便;

  b)农业来源的产品应是除7.3 a)所涉及的产品外的其他按有机方式生产的产品;

  c)未经化学处理的泥炭;

  d)砍伐后未经化学产品处理的木材;

  e)表A.1土壤培肥和改良物质中列出的矿物来源的物质。

7.4 土培或覆土栽培食用菌的转换期同一年生植物的转换期,应符合5.1的要求。

7.5 木料和接种位使用的涂料应是食用级的产品,不应使用石油炼制的涂料、乳胶漆和油漆等。

7.6 应采用预防性的管理措施,保持清洁卫生,进行适当的空气交换,去除受感染的菌簇。

7.7 在非栽培期,可使用蒸汽和表A.3列出的清洁剂和消毒剂对培养场地进行清洁和消毒。

7.8 食用菌收获后的处理应符合5.10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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