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管对象
颁证管理机关、依法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企业。
2.申请和颁证的监督管理
(1)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决定、公示;
(2)按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式样制作安全生产许可证;
(3)颁发管理机关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4)煤矿企业、建筑施工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5)国务院、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民用爆破、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监督。
3.对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企业的监督管理
(1)监督检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2)监督检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
(3)监督检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4)受理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的举报;
(5)监督颁证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